20岁的王丽不曾想到,一个下“顺风车”订单的动作,会将自己置身于巨大的风险之中。
今年7月4日凌晨,王丽在滴滴平台下了一张“顺风车”订单。凌晨3点多,顺风车司机郑某开车将其送到目的地附近后,采取暴力手段将其强奸。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滴滴顺风车司机郑某强奸乘客王丽一案,被告人郑某被判有期徒刑4年。据了解,案发后,郑某家属向被害人王丽赔偿了7万元,取得了王丽的谅解。
尽管郑某的不法行为得到了法律的制裁,不过经警方调查,在此次接单过程中,郑某并未使用自己的注册账号,而是使用其妻子的注册账号;而且,郑某作案所驾驶的车辆,并非该账户注册车辆。这也引发了网约车平台对于司机身份、车辆信息的审核义务的关注。
平台法定义务VS合理注意义务
据了解,滴滴“顺风车”今年6月上线,也是滴滴快递合并后推出的首个产品。11月26日,滴滴顺风车相关负责人对法治周末记者介绍,车主要参与 到顺风车业务中,必须上传身份证、行驶本等信息,滴滴平台会进行人工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顺风车还必须绑定微信及微信支付才能提现,进一步验证用户信 息。
滴滴顺风车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案件发生后,滴滴公司第一时间配合警方侦查,依法提供了犯罪嫌疑人相关注册信息和订单信息,帮助警方顺利、快速侦破。这也说明,滴滴平台每个司机的服务都有迹可循,平台一直在发挥安全作用。
记者注意到,对于滴滴顺风车出行,滴滴出行平台上有《合乘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用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协议》第七条第三款为,“滴滴出 行”信息服务平台仅是为双方提供在线合乘的平台,“双方通过平台达成的合乘行为,是双方自愿的行为,因此‘滴滴出行’平台对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以及 因合乘行为引发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不承担任何责任,均由双方自行解决”。
北京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黄海波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乘客是基于对平台的信任,才选择平台叫车,平台也负有安排真实、准确、合格、合法车辆及驾驶服务的义务,保证乘客安全,对于因信息审核不严格造成的损害,平台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不过,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军认为,滴滴平台同乘客、驾驶员之间是居间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关系为平台施加的审查义务很有限,平台没有保证所有交易信息真实的义务,除非证明平台“故意隐瞒”重要的交易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否则,平台不承担责任。
“基于合同法的规定,网约车平台对申请车辆和司机应当只有形式上的审查义务。也就是说,形式上不能产生合理怀疑的话,就算尽到了审查义务。这类似于公司的工商登记,工商局也是形式审查,申请人须对相关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王军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互联网法律专家赵占领律师也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从原则上来讲,网络约租车平台作为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对于用户信息本身没有法定的审核义务,但 是为了业务开展的需要,平台对于驾驶员提交的身份信息,以及车辆的信息都会根据事先自定的标准、进行审核,在此过程中有合理的注意义务。
赵占领介绍,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网络平台对于用户提供的侵权信息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形下,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顺风车出行 乘客更应提高警惕
记者注意到,在该起案件中,郑某通过滴滴平台接到的订单是“顺风车”订单,且据媒体报道,郑某此前曾因嫖娼于2011年被西城分局行政拘留14日,后于2014年4月又被收容教育6个月。
王军表示,对郑某的嫖娼经历是否应当纳入准入审查,这个可以研究,“因为这不是犯罪,更不是暴力犯罪,可能不应该因此而不允许其从事顺风车”。
此外,王军认为,顺风车属于乘客和司机之间的自助合作,不同于乘坐出租车。“由于法律关系不同,乘客不应该期待得到与乘坐出租车完全相同的保护,乘客也更应提高警惕,即核对来车的车牌号码、车型、驾驶员,否则,轻则可能搭错车,重则可能受骗受害。”王军对记者说。
王军对记者表示,平台留存司机和车辆的注册信息,这比“前互联网时代”进步不少。“我觉得平台应该对顺风车及其司机进行必要的事前审查,比如对申请司机的驾驶记录、违章记录、有无犯罪前科等进行审查。但是,确保完全真实,即便政府也做不到。”王军说。
在本案中,郑某就冒用了其妻子的账号接单。对于变更车辆、变更司机进行顺风车接单的情况,滴滴顺风车负责人也建议乘客,可通过车牌、车型信息以及性别头像进行辨别,有权投诉并拒绝搭乘。
赵占领也坦言,即使平台审核驾驶员的信息、车辆信息无误,但是账号被他人借用、盗用,作为网约车平台也很难提前防控,只能通过后续乘客反馈或者投诉,共同督促解决。
而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经济学教授周其仁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不能因为一个事例而彻底否定网约车,因为出租车领域也可能会发生类似案例,目前我国已有刑法在规制此类案件,对于网约车应用创新的眼光去看待。
出租车公司vs特殊承运人
在顺风车之外,目前与公众出行密切相关的网约车业态,还有盈利性的专车、快车等,平台对于驾驶员、车辆的审查义务是否应重于顺风车也为外界所关注。
周其仁表示,一些网约车平台之间忙于竞争、发展市场,从而导致司机准入门槛低,因此,网约车平台仍需要有监管者的介入。
不过,周其仁强调,监管者并不是管市场准入,也不是管价格,而是要管资质,即“什么样的人有资格拉着别人走,因为你拉着别人走,别人就是把命给你了”。
记者了解到,今年3月中旬,合并后的滴滴快递发布了《互联网转车服务管理即乘客安全保障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针对专车服务提出了比较细 致的要求,如要求驾驶员必须具备三年以上驾龄,并通过驾驶技术考核;对驾驶员进行无犯罪记录检查和交通违章检查;此外还需通过相关培训和考试。
同时,该《标准》还规定了乘客安全技术保障,即通过互联网和GPS等技术手段,对专车服务和车辆行驶轨迹进行全程监管,藉此做到“事前严格准入,事中实时监控,事后全程可追溯”。
今年10月,交通部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专车的本质属性仍然为出租汽车的一种类型,网络预 约出租车平台对外要承担汽车出租公司的责任;私家车也可以从事专车运营,不过需将车辆使用性质进行变更,取得经营资格;驾驶员也需要申请,经考核后取得相 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该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在社会上引起了一些争议,不少专家建议应让“子弹再飞一会”。不过,交通运输部干部管理学院交通运输法学教授张柱庭在接受法治 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安全出行关系到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该案的出现也反映出,网约车行业单纯依靠平台与企业、乘客之间的协议规范,尚不足以保障乘客的出 行安全,对网约车的管理也应尽快落实。
王军表示,在当前没有特别法规管制的情况下,只能依据居间合同关系处理,滴滴平台发布《标准》是平台自愿为自己设定的义务,高于合同法规定的居间人义务;将来,如果法规将平台定义为一种特殊的无车承运人,那么其义务就需要依据法规的界定处理。
“如果立法上要将平台定义为承运人,那么这种网约车平台也应当是一种特殊的承运人,不应该套用传统出租车公司的法规。因为其没有自己的车辆和司 机,主要提供信息匹配服务,其运营模式和传统的出租车公司有极大的不同。”王军认为,法律如要求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义务,主要是基于更有效率地分配风险 承担(即保护乘客和司机安全)的考虑,所以,在设计其承运人地位和义务的规范时,应当充分注意到这类平台基于移动互联网技术的特殊性。